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核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职责,划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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