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医药集中采购机构: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以来,在营造公平公正的医药采购交易环境、推动医药企业诚信经营、维护规范的药品耗材价格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向生产企业穿透不到位、失信处置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制度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
各省级医药集采机构要切实承担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主体责任,在准确把握运用裁量基准和操作规范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失信评级处置工作,原则上在接到国家医保局通报相关案源6个月内完成评级处置,各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