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组织对1999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制发的60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继续保留308件、废止(失效)279件、需要修改14件,现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对列入废止(失效)目录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对列入需要修改目录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
附件:1.继续保留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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