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是指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等涉及国家安全的重点要害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安全控制区域,是指为了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的重点要害单位安全,在其周边一定距离划出的建设控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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