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