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将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在年度预算和政府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进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指导监督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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