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发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