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印发的《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强调,企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济行为需要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或资产清查等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清产核资或资产清查结果批复文件等。
这充分体现了资产评估在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中的重要作用。
提高企业国有资本管理水平
《暂行办法》是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将进一步提高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的管理水平,促进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利于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国有资本占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