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出要求,明确16种安全评价报告失实和虚假认定情形。
安全评价报告失实情形认定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全评价报告失实:
(一)安全现状评价或验收评价报告中,企业布局、工艺参数、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
(二)重要区域、关键设备设施、主要物料和建(构)筑物、主要安全设施、重要的公辅设施、改(扩)建情况等遗漏或描写错误,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条款漏项、错误或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影响评价结论的;
(四)国家明令限制类、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未辨识或辨识有误,导致评价结论失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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