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律所代理某学校与某公司合作建房纠纷案件时,双方约定,若胜诉则以最终所获房产中的一套作为律师服务费报酬,胜诉后,因该学校未能为律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律所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过户房屋。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案涉房屋为国有资产,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不具备履行的条件,判决驳回律所的诉讼请求。
律所诉称,其与当事人学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案件胜诉后,以所获房产中作为成功报偿交付律师事务所。案件胜诉后,当事人学校未按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律师事务所。故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当事人将案涉房产过户至律师事务所。
被告学校辩称,涉案房产属于国有资产;依据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该房产在未履行报批的情况下,客观上无法进行转让,也无法实际履行,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 ……